发文标题: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国税退[2003]15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6-25
实施时间: 2003-6-25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采掘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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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4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符合本《通知》规定准予办理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应对其销售给列名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以下简称列名企业)的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及时单独登记自营出口销售帐,并在自营出口销售帐中做出与本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完全不同的标记,或单设帐页反映。若生产企业无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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