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国税退[2003]13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5-8
实施时间: 2003-5-8
失效时间: 2007-7-25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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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国税函[2003]9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补充规定如下:
  一、各生产企业当期出口货物在能够提供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即过去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其当期申报的出口额有对应电子信息的情况下,主管征税机关可继续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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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津国税法[2007]2号
发文部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25
实施时间:2007-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