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收费统一发票》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地税函[2002]56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7-10
实施时间: 2003-1-1
失效时间: 2007-12-12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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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省财政厅、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的通知》(黑财综[2002]6号)精神,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收费的发票使用管理,决定启用《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收费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内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提供服务取得经营性收费时,均应向付款方开具统一发票或经省地税局批准使用的专用发票,不得使用其他票据。
  二、统一发票由省地税局指定承印厂家印刷,基本联次为四联,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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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黑地税发[2007]106号
发文部门: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2-12
实施时间:2007-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