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 津劳局[2003]21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03-1-20
实施时间: 2003-1-20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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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对下岗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的规定,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再就业优惠证》由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核发。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时,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第三条 《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对象是有本市正式户口且准备再就业的下列人员:
  (一)1984年以前参加工作,因生产经营性原因下岗,在社会上没有找到工作的国有企业职工,以及协议期满出再就业服务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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