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路货运行业印花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地税[2002]10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2-26
实施时间: 2002-12-26
法规类型: 印花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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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税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精神,“在货运业务中,凡直接办理承、托运运费结算凭证的双方均为货运凭证印花税的纳税人”。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公路货运行业印花税的征管,现对我市公路货运行业印花税征收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承运方印花税征收方式
  1.对符合领取(或自印)专用发票条件的公路货运企业(承运方),在申报营业税的同时,按照运费的应税凭证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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