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关于出口加工区耗用水、电、气准予退税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国税退[2002]28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1-7
实施时间: 2002-11-7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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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将《国家税务总关于加工区耗用水电气准予退税的通知》(国税发[2002]11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应按照市局《关于规范我市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管理问题的通知》(津国税退[2001]8号)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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