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国税函[2002]l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4
实施时间: 2002-1-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292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企业2001年度发生的对已达到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可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