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国税发[2002]22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2-7
实施时间: 2002-2-7
法规类型: 增值税 纳税评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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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为积极稳妥地推行我省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施范围
  2001年底前,凡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纳入到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商贸企业,均应确定为纳税评估范围。其中:商贸企业是指实际从事批发业务或批零兼营业务而以批发业务为主(批发业务销售额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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