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使用机动车管理IC卡的通告
发文文号: 津地税地[2001]9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2-24
实施时间: 2001-12-24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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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加强税源控管,规范我市机动车管理,市地方税务局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启用《IC卡征管协查系统》,对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进行征管,现将有关事宜通告下:
  一、凡悬挂本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所有人,自2002年1月1日起在办理申报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时,须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IC卡(以下简称IC卡)。没有IC卡的车辆应先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IC卡。
  二、纳税单位、个人持IC卡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受理后在IC卡内写录相应的完税信息。符合车船使用(牌照)税条例规定的免税车辆,应当提供相关证明和IC卡,经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审核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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