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交通局关于启用新版天津市汽车维修专用发票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国税征[2001]11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0-22
实施时间: 2001-10-22
失效时间: 2011-8-3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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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国税系统各单位,各区、县交通(运管)局、处、所:
  为了加强对汽车维修行业的税收管理,经研究,决定从2001年12月1日起,启用新版“天津市汽车维修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维修发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维修发票”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从事汽车修理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收取维修费时使用。“维修发票”由国家税务局负责管理和发放。
  二、启用“维修发票”后,原由税务部门委托交通部门自印的&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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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发文部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