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药品价格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价医药[2001]353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1-9-9
实施时间: 2001-9-1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343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药品价格管理体制,深化药品价格改革,规范市场价格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价格备案的药品包括:我市医疗机构实行招标采购的药品、在本市生产或销售的药品以及医院制剂。
  凡我市医疗机构和在我市生产经营药品的企业均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药品价格备案工作由市物价局负责实施。生产制剂的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到市物价局办理药品价格备案手续。
  医疗机构招标采购的中标药品,由药品招标采购经办机构负责将中标药品价格报市物价局备案。
  第四条 本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办理药品......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