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撤销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库[2001]32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1-7-23
实施时间: 2001-7-23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国债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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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财政局:
  我市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清理整顿撤销工作已经开始,为了使清理整顿撤销工作有序、规范的进行,确保机构撤销按期完成,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国债业务工作的具体特点,现就机构撤销过程的有关事项和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清查各类国有资产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撤销前,要对本部门的各类资产进行一次彻底全面清查,做到账实相符。凡盘存的各类实物资产与所记资产账项相符的,应将实物资产按明细逐一列移交清单,并封存保管;凡盘存的各类实物资产与所记资产账项不符的,应查明原因,经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后,将实物资产按明细逐一列移交清单,并封存保管。
  各级财政国债服务部,经撤销监督审计后,将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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