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国税流[2001]36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6-29
实施时间: 2001-6-29
失效时间: 2007-7-25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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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分行,交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市商业银行,天津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8号)转发给你们,对纳税人在2000年年底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的冲减办法,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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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津国税法[2007]2号
发文部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25
实施时间:2007-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