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国税所[2001]13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8
实施时间: 2001-1-8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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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7号)转发给你们,并做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电信企业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仪器仪表、监控器等,如数额达到或超过固定资产标准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购置支出可以分两年平均在税前扣除。
  二、电信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如由省级电信公司、分公司统一提取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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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补充规定废止:

发文标题: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津国税法[2007]2号
发文部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25
实施时间:2007-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