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地税二[2000]36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0-30
实施时间: 2000-10-30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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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1、《通知》第一、二、三条中所称的合伙性质律师事务所包括合作律师事务所。
  2、对建立帐簿能核实计算盈亏的独资、合伙性质律师事务所,按津国税[1997]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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