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国税所[2000]101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0-16
实施时间: 2000-10-16
法规类型: 金融企业财务制度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3831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塘沽、汉沽、大港、东丽、西青、津南、北辰区国家税务局,五县国家税务局,各区、县信用联社: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0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结合我市情况,农村信用合作社固定资产的净残值确定为固定资产原值的3%。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国税局、市农信联社联系。......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