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金融企业逾期贷款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地税二[2000]28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8-18
实施时间: 2000-1-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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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方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监管若干问题的通知》(财债字[1999]217号)中第二条的规定,金融企业逾期半年以上的贷款的应收利息可以不计入损益,在表外核算,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据此,金融企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做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借款合同约定到期但未归还的贷款,作为逾期贷款,逾期未满半年的,企业应按规定计算应收利息,并纳入当期营业收入交纳营业税;逾期满半年及超过半年仍未归还的贷款,作为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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