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流[2005]83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2-30
实施时间: 2005-12-30
失效时间: 2010-3-20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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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97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抵减或差额预缴增值税,并报送《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专用发票抵减或差额预缴增值税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表》后,应进行认真审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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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浙国税函[2010]122号
发文部门: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5-7
实施时间:201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