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收购统一发票[废旧物资]使用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征[2006]10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7-3
实施时间: 2006-5-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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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
  自2005年3月份,省局下发《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2005]20号)文件后,各级国税机关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领购、使用百元版收购统一发票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了我省废旧物资收购统一发票开具的对象和使用范围管理,促进了我省废旧物资经营业务的税收管理。
  近期,部分市县局反映,一些大型经营单位收购废钢铁、废金属等大宗废旧物资,由于限用收购统一发票百元版,面额较小,发生一笔业务开多份发票的现象。这种做法既不符合发票管理的规定,也不利于企业生产经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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