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流[2005]20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3-20
实施时间: 2005-3-20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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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分局:
  为加强废旧物资经营业务的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管理漏洞,进一步防范利用废旧物资发票进行的偷骗税活动,现就有关加强废旧物资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在收购废旧物资时,应严格按《浙江省废旧物资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索取发票或开具收购发票,即:
  (一)废旧物资出售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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