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所[2004]35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0-25
实施时间: 2004-10-2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纳税评估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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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按评估增值后的资产价值(固定资产评估增值296277万元、无形资产评估增值2482724万元)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附件: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评估增值清单(浙江省)
  浙江省国家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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