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代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地税计[2000]14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7-13
实施时间: 2000-1-1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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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方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各分局委托代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的管理工作,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法令,充分发挥代征单位在源泉控管、组织征收方面的优势,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代征单位的确定:
  1、代征单位必须是具有直接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税收收入源泉控管能力,同时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独立的核算单位。
  2、代征单位必须明确专门的办税人员。
  3、代征单位的办税人员必须熟悉国家税收政策、法令和征收业务,认真履行代征义务。
  4、代征单位必须按照税法规定和代征证书的要求,办理代征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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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