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有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国税流[2000]17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4-7
实施时间: 2000-4-7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326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应对以前年度享受过校办企业优惠政策的企业进行清理,对不符合税收政策规定退还的增值税应及时查补入库。......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