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2000年出售原住房再购新住房征收契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农[2000]21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0-4-3
实施时间: 2000-1-1
失效时间: 2000-12-31
法规类型: 契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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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房地产管理局、东丽、津南、西青、北辰、塘沽、汉沽、大港、新技术产业园区、保税区及五县财政局、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为了有效地启动我市二、三级房产市场,拉动经济增长,根据市政府的指示精神,决定暂对2000年内卖房再购房的个人缴纳契税的计税依据进行调整。现将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一、凡我市行政区域内居民在2000年内出售原私产住房(包括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并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新购住房的,新购住房应缴纳契税的计税额暂按新购住房价款与出售原住房价款的差额计算。原住房的所有权人必须与新购住房的买受人为同一主体。
  二、出售原住房再购新住房的纳税人,需持产权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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