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专用发票”和“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款专用收据”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地税征[2000]7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3-1
实施时间: 2000-3-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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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方税务分局:
  为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发票管理,经研究决定,自2000年4月1日启用“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款专用收据”(以下简称“预售款专用收据”);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必须使用“专用发票”。原领购的“通用发票”可继续使用到2000年4月30日止。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期房等业务需要预收款的,必须作用“预售款专用收据”,不准作用其他收据。到期结算时,除按销售总额填开“专用发票”外,还应填写预售款收据号、累计已预交款总额、本次交款金额。
  三、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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