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收取旧机动车交易综合服务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综[2000]10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0-2-29
实施时间: 2000-2-29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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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管理办公室:
  为了培育发展我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维护旧机动车交易正常秩序,严厉打击盗窃、抢劫、走私机动车犯罪活动,堵塞销赃渠道,保持我市社会治安的持续稳定,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并经市政府批准,现就收取旧机动车交易综合服务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了保护旧机动车交易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旧机动车交易应一律在我市经批准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内交易,并需经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办公室)对交易车辆进行上市前的检验、鉴证、价格评估。
  二、市办公室按照旧机动车交易额的1%收取旧机动车交易综合服务费,专项用于市办公室及各分检所的业务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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