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出具工作等有关问题
发文文号: 新地税一字[2000]16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4-20
实施时间: 2000-4-20
法规类型: 账簿、凭证管理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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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为加强国家外汇及税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于1999年10月联合下发了《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自2000年3月1日起,国内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境内支付人)在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购付汇手续时,凡对外支付金额超过规定数额的,须提交税务机关开具的相关税务凭证。现就做好税务凭证出具工作提出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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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附件1: 境外公司(个人)营业税免税证明.doc    
附件2: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免税证明.doc    
附件3:境外劳务费用不予征税确认证明.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