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税[2009]1253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0-14
实施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废止公告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461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京财税[2009]6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公布本市相关废止或失效文件,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下列文件自200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16件)
  1.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