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国税发[2000]183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9-12
实施时间: 2000-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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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家税务局要狠抓税基管理,依法独立行使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防止任何侵蚀税基行为的发生。
  二、企业年度内发生的下列费用需报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批准后准予税前扣除:
  (一)业务招待费。年末由企业向当地主管国税局提出申请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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