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所[2003]38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8-31
实施时间: 2003-8-3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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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税发[2003]70号)转发给你们,并作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六条,城乡信用社的办公大楼、营业厅装修工程支出在10万元以上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在税前扣除。
  城乡信用社的办公大楼、营业厅跨年度的装修工程,当年未完工结算的,企业可凭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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