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商建设[2005]10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5-5-29
实施时间: 2005-5-29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385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商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更好地发挥租赁业在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请各设区市商务局会同地税局根据当地租赁业的实际情况,严格按照要求筛选试点企业,于6月底前将推荐的试点企业报送省商务厅。被推荐的企业经商务部、税务总局确认后,纳入融资租赁试点范围。
  附件: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