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呆账税前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国税发[2000]59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18
实施时间: 2000-1-18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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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哈尔滨、齐齐哈尔、大庆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呆账税前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贷款呆帐核销需提供的相应资料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被依法宣布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需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及企业清偿报告。
  (二)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需提供法院、公安部门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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