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哈国税发字[2000]13号
发文部门: 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10
实施时间: 2000-1-1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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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黑国税发[1999]1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集中缴纳所得税的邮政企业范围,按名单所列举的企业掌握(名单附后)(略)。
  二、邮政企业的监管级次,仍然按照黑国税(96)192号文件规定的监管级次执行。即最后一级监管级次为市邮政局。
  三、邮政企业购置的仪器仪表、监控器等,填报购置固定资产申请审批表,(表样附后)(略)经主管国税分局审核后,上报市局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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