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和金税工程二期完善与拓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流[2003]32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3-16
实施时间: 2003-3-16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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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和金税工程二期完善与拓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9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主机共享服务系统培训费、专用设备维护费和专用发票开票的收取标准,在国家统一标准公布前,暂作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采用集中开票方式的纳税人,不组织专门的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培训,不得收取防伪税控培训费;对社会中介机构(指经认定的具有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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