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流[2003]30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3-10
实施时间: 2003-3-1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消费税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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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杭州市、宁波市、舟山市、丽水市、衢州市、温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执行。
  1、卷烟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在每年1月25日前将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等表格(见附件1-12)上报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上报地址:省局流转税管理处消费税组。
  2、生产企业生产的专销省内其它地区的卷烟(见杭州市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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