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业龙头企业农业产品收购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流[2003]27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3-7
实施时间: 2003-3-7
失效时间: 2007-7-13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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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切实支持我省农业龙头企业产业化发展,规范、简化农业产品收购专用发票抵扣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业龙头企业在省内跨市、县收购农产品需开具收购专用发票的,经企业申请报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在省内跨地区使用。
  二、农业龙头企业在开具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时,对收购金额在5000元以下或向农村种养植大户收购自产农产品、且订有购销合同的,可免填居民身份证号码;农户自产农产品联合投售的,可以按批次填写农业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在身份证号码栏只填写主要投售人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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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第二次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浙国税法[2007]12号
发文部门: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13
实施时间:2007-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