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失效]
发文文号: 浙国税进[2003]8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3-6
实施时间: 2003-4-1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2967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为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进一步扩大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占外贸出口的比重,减轻企业出口资金占用困难。现就调整我省部分县(市、区)审批权限及扩大“免、抵、退”税范围等若干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部分县(市)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浙委办[2002]40号)精神,省局决定自2003年4月1日起,绍兴、温岭、诸暨、乐清、瑞安、上虞、义乌、海宁、桐乡、富阳、东阳、平湖、玉环、临安、嘉善、萧山和余杭等17个县(市、区)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由县(市、区)国家局自行审......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