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所[2003]2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25
实施时间: 2003-1-2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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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集团公司与所属企业之间的资金管理模式符合“集团公司统一贷款,所属企业申请使用”的,所属企业所承担的相应利息可税前扣除,如集团所属企业利用集团的贷款再次向下一级企业拨付资金,下一级企业所承担的相应利息也可税前扣除。
  二、所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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