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和西北地区电力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哈国税发字[2000]11号
发文部门: 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10
实施时间: 1999-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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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和西北地区电力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黑国税发[1999]18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电力有限公司其汇总成员企业实际发生的坏帐损失,由省电力有限公司统一报经主管国税分局审核后上报市局,由市局上报省局审批。
  二、省电力有限公司及其汇总成员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支出,超出规定应报批的部分,由省电力有限公司及其汇总成员企业向主管国税分局提出申请,将固定资产原值(总值);固定资产修理费支出计划,工程预决算等相关材料在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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