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交通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车辆购置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流[2001]32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交通厅
发文时间: 2001-4-9
实施时间: 2001-4-9
法规类型: 车辆购置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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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交通局(委)(不发宁波),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省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车辆购置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1994年1月1日前(生产厂家代征车辆购置附加费期间)购置或投入使用的车辆,发生转籍或过户的,应提供合法的证明和完整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由转入地车辆购置税代征机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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