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进[2001]9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3-29
实施时间: 2001-3-29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038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直属征收分局:
  自2000年9月份全省进一步推行专用税票认证系统工作以来,根据各地上传的专用税票信息来看,存在较多信息滞后、数据不全、差错率高等质量问题,这给退税管理部门计算机审核退税增加了一定难度,迟滞了退税进度。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提高工作质量,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责任,我局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为确保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的及时性和数据的准确性,出口供货企业在销售货物时,需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当月纳税期限内,向主管征收部门申请开具专用税票。逾期申请的,征收部门将不再为其开具专用税票。
  ......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