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申请返还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函
发文文号: 冀地税函[2004]307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2-30
实施时间: 2004-12-30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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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财政厅:
  根据财政部《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应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为此,从2002年至今,我局已将440.15万元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上缴了省财政。
  按照《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字[1996]154号)规定,税务登记证每证工本费为50元,主要用于税务登记证印制费、各级进行税务登记工作的宣传费用以及登记证发放过程中的搬捣、运输、装卸、登记证存放保管等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今年新出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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