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流[2001]135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2-19
实施时间: 2001-12-19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148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中规定的水泥的30%利废比例,是指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在生产过程中直接投入的综合利用资源总量与各生产环节投入的原料总量之比。投入原料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中间产物不能列入计算比例。投入原料不包括作为燃料的无......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