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所[2001]53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9-7
实施时间: 2001-9-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028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59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下发前,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在我省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已在经营所在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再退库。其所缴纳的税款由总公司汇总纳税时凭完税凭证统一办理税款抵扣手续。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九月七日......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