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所[2000]193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9-4
实施时间: 2000-9-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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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含宁波)、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转发给你们。为了进一步完善我省企业所得税减免和税前列支审批项目的管理,规范申请方和审批方的权益和义务,根据总局文件精神,特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补充规定
  (一)除国家税收法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纳税人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均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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