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自报本企业偷税问题不予奖励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地税稽[2000]15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8-1
实施时间: 2000-8-1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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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自报企业偷税问题不予奖励的批复》(国税函[2000]41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责任人员主动向税务机关报告本企业偷税问题的行为,不属于《浙江省地税系统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浙地税稽[1999]10号)规定的奖励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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