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外[2000]19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4-20
实施时间: 2000-4-20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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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不含宁波),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4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审批程序申请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企业,凡其财产损失需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必须在次年3月底之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财产损失的类型、程度、数量、金额、税前扣除的理由和扣除的期限等,如实填写《企业财产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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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附件1:企业财产损失确认审批表.doc    
附件2: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统计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