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江地税二[2000]144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4-10
实施时间: 2000-4-10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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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上,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个人出售除已购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纳税义务人未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财产原值。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定财产原值时可采用按成交价的90的幅度内自行核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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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一条废止

发文标题: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浙地税发[2007]69号
发文部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9-5
实施时间:2007-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