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明确下岗失业人员收费减免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价费[2004]341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4-11-29
实施时间: 2004-11-29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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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物价局、财政局、各有关部门: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2]112号)后,陆续收到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下岗失业人员的反应,对有些收费优惠政策不明确。我们针对反应问题进行了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必须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2]112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
  二、具体需明确事项
  (一)交通部门收取的交通规费磁卡工本费是指: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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