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卷烟计税价格审核管理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云国税函[2003]971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9-25
实施时间: 2003-9-25
法规类型: 消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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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昆明、玉溪、红河、曲靖、大理、楚雄、昭通、保山市(州、地区)国家税务局,五华区、会泽县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第5号令)的规定,现将我省对卷烟计税价格审核管理的补充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卷烟生产企业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必须在试销期满后一个月内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计税价格,逐级上报省局和总局。凡是不报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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